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司局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法规司作审查。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国内外立法资料等。

修改规章的,还应当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