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时,应当同时拟写起草说明。规章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规章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
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起草的基本经过;
解决的主要问题;
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有关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开展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规章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
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起草的基本经过;
解决的主要问题;
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有关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开展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