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时,应当同时拟写起草说明。规章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规章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

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起草的基本经过;

解决的主要问题;

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有关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开展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