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项目、政策性破产项目等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执行单位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债专项资金贴息和补助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性破产项目等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项目督查的主要任务是督查项目执行单位对已经批准的项目方案、协议的实施情况,重点技术改造、债转股、兼并破产政策的落实情况,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执行单位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第五条
对债转股项目执行单位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第六条
对政策性破产项目执行单位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第七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债转股项目、政策性破产项目的督查工作,内设企业监督局负责对中央管理企业的执行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进行督查。
第八条
督查机构分期分批派出督查组,对项目执行单位进行实地督查。实地督查采取以下方式:
第九条
被督查的项目执行单位及有关方面应协助督察人员做好督查工作,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不得妨碍督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督查结束后,督察人员应及时向派出机构提交督查报告。督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执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技改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并建议财…
第十二条
债转股项目执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有关方面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项目停止实施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政策性破产项目执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所报项目审核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该地区、该部门的项目审批,并建议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督察人员应依法督查,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监督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