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债转股项目执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有关方面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项目停止实施等方式进行处理:

未按国家债转股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规定,调整、修改债转股协议中违规条款的;

进行工商登记的新公司未严格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化操作的;

地方政府未履行接收企业分流的富余人员和剥离的办社会职能承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