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政策性破产项目执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
弄虚作假逃废债务的;
宣布破产后仍按原有机制在原地继续生产,应淘汰的机器设备未予销毁或违规处置破产财产的;
不按规定使用安置费用的;
由于工作原因,造成重大不稳定事件的。
弄虚作假逃废债务的;
宣布破产后仍按原有机制在原地继续生产,应淘汰的机器设备未予销毁或违规处置破产财产的;
不按规定使用安置费用的;
由于工作原因,造成重大不稳定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