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所报项目审核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该地区、该部门的项目审批,并建议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