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督察人员应依法督查,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督查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与被督查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干预被督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有关单位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违反廉政纪律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