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执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技改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并建议财政部门收回项目的财政补贴、银行停止对项目的贷款:
弄虚作假、骗套国债专项资金的;
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的;
超过国家批准的建设方案,擅自改变改造内容的;
新项目投产后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未淘汰的;
未按规定招标投标或中标后非法转包、分包的。
弄虚作假、骗套国债专项资金的;
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的;
超过国家批准的建设方案,擅自改变改造内容的;
新项目投产后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未淘汰的;
未按规定招标投标或中标后非法转包、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