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2002年) 第十条 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督查结束后,督察人员应及时向派出机构提交督查报告。督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被督查的项目执行单位概况。 项目方案的实施情况。 项目执行单位违规事实陈述。 对项目执行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建议。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