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督查机构分期分批派出督查组,对项目执行单位进行实地督查。实地督查采取以下方式:
听取项目执行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
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和相关的财务资料。
查看项目现场,检查应淘汰、停产的设备处置情况。
听取项目有关方面(包括财政、银行、工商、社保、法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
听取员工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
要求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督察人员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干预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