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执行单位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准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重点督查有无擅自改变改造内容和标志性目标;土建工程和主要设备采购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招标投标;招标单位有无违规暗箱操作、中标单位有无转包、违规分包的情况。
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重点督查开立和使用国债专用账户情况,项目国债资金、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到位情况,有无截留、挪用国债资金情况。
工程质量管理情况。重点督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落后设备淘汰情况。重点督查企业承诺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是否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