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章 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议报送 第十九条 草案送审材料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立法项目,局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初审,视情况可采取实地调查、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条 局法制部门依照审查情况编制审查说明。审查说明应当重点围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框架内容和制度设定的合法性、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第二十一条 初审通过后,局起草部门以局办公室名义视情况征求国务院、军队等有关部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意见。 第二十二条 局起草部门会同法制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对海洋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按规定将形成的送审稿等相关立法材料一并送法制部门审查。必要时,送审稿应听取语言文字专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局法制部门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第二十四条 送审稿通过审查后,由局法制部门提请局党组进行第二次审议,审议通过后法制部门按立法机关的要求上报。 第二十五条 海洋法规草案报送有关立法机关后,局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审查、批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立法机关审议国家海洋局报送的法规草案送审稿前,局法制部门应当就相关修改情况提请局党组进行第三次审议。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法制部门及时反馈至相应立法机关。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