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局起草部门会同法制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对海洋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按规定将形成的送审稿等相关立法材料一并送法制部门审查。必要时,送审稿应听取语言文字专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