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初审通过后,局起草部门以局办公室名义视情况征求国务院、军队等有关部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意见。

除涉及保密的立法项目外,应在局政务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