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章 审议报送 第二十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审议报送 第二十条 局法制部门依照审查情况编制审查说明。审查说明应当重点围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框架内容和制度设定的合法性、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内容。草案由起草部门提请局党组会审议。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