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局法制部门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协调衔接;

是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体现行政机关权责统一的原则;

是否符合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服务相关要求,是否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

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公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主要意见;

是否符合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用语规范等立法技术要求;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送审稿审查应当听取国家海洋局法律顾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