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八条 对未按照本规定征求意见或者提供有关材料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完善程序、补充材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