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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五条 对已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立法项目,国家海洋局成立立法工作组,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起草海洋法规草案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基层海洋部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 第十七条 局起草部门应就草案文本书面征求海洋系统内部意见后,形成立法项目草案,转送局法制部门初审。 第十八条 对未按照本规定征求意见或者提供有关材料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完善程序、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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