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局起草部门应就草案文本书面征求海洋系统内部意见后,形成立法项目草案,转送局法制部门初审。

立法项目草案应附编制说明和相关材料,编制说明应当主要包括立法依据、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目前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专项论证材料、听证会纪要、征求意见处理情况汇总表及说明、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和国内外立法参考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