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起草海洋法规草案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基层海洋部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可以采取抽样问卷调查、网上民意调查等方式。

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制作听证会纪要。

起草海洋法规草案,应有国家海洋局法律顾问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