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立法机关审议国家海洋局报送的法规草案送审稿前,局法制部门应当就相关修改情况提请局党组进行第三次审议。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法制部门及时反馈至相应立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