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海洋法规草案报送有关立法机关后,局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审查、批准工作。
立法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送审稿制度设定及措施有重大调整的,局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及时呈报局领导。
需要就送审稿有关条款内容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局法制部门牵头组织,起草部门派员参与并准备相关材料。
立法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送审稿制度设定及措施有重大调整的,局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及时呈报局领导。
需要就送审稿有关条款内容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局法制部门牵头组织,起草部门派员参与并准备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