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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公布、解释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 海洋法规颁行后,局法制部门应及时在局政务网站发布。 第二十八条 对海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海洋部门、局属各单位要求解释、答复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海洋局提出。局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解释或者答复工作。 第二十九条 局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配合上级机关对海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国家海洋局定期组织开展,或者配合立法机关开展海洋法规的实施后评估,具体工作由局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 局法制部门负责海洋法规的汇编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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