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五章 公布、解释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公布、解释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对海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海洋部门、局属各单位要求解释、答复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海洋局提出。局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解释或者答复工作。 有关海洋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或者作补充规定的,由局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局批准后报请上级机关解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