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三章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 第十六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保障立法草案质量。 第十七条 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形式和技术规范,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行业协会、商会、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第二十五条 起草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审查规章送审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 第二十七条 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