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立法依据;

起草过程;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征求、协调意见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

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

起草部门的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