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二十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