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十九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