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十六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十六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保障立法草案质量。 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