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