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 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