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法律、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