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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条 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后,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及其说明进行修改后,报总局局长签发。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形成送审稿… 第三十一条 总局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公布的规章,应当在草案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总局局长签发后送联合发布的部门签发。 第三十二条 规章原则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7日内,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规章正式文本送总局网站指定栏目刊载,并按照有关规定送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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