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九、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九、 九、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二)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三) 将第五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 (四) 将第七条修改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 (五) 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检查机构和”、“检查和”;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一项、第… (六) 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计划,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七) 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 将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九) 删去第四十七条中的“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十) 将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