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九、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作出修改 (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十) 九、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作出修改 (十) 将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九)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