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十、 十、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二) 将第五条中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 (三) 删去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 (四)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是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 (五) 删去第十条。 (六) 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七) 将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八) 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不再具备指定条件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对其的指定。” 引用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 (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