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十、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号公布)作出修改 (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二) 十、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号公布)作出修改 (二) 将第五条中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第四十二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中的“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