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十、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号公布)作出修改 (八)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八) 十、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号公布)作出修改 (八) 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不再具备指定条件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对其的指定。” (七)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