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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十一、

十一、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 将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三)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四)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将第二十八条中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

引用法条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
(八)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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