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十一、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一) 十一、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