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二)

(二) 将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