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十一、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作出修改 (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三) 十一、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作出修改 (三)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