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三)

(三)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