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九、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作出修改 (九)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九) 九、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作出修改 (九) 删去第四十七条中的“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