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九、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一) 九、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