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为更好发挥国土资源在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支持过剩产能企业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

一、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

(一) 进一步落实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目录。根据禁止投资、用地的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目录,及时修订《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目录内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禁止供应土地。 (二) 严把土地供应关口。继续严把钢铁、煤炭等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闸门,对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未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且不再继续建设的,可报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原批准机关废止原批文,相关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可在审批… (三) 严格矿业权审批。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期间探矿权到期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由申请人作出说明后可予保留。严格审批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 (四) 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围绕去产能,全面强化对钢铁、煤炭企业的执法监管,加大对钢铁、煤炭企…

二、 支持盘活土地资产

(五) 关于退出企业土地处置。产能过剩退出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也可由… (六) 关于兼并重组、转产企业土地处置。兼并重组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 兼并重组、转产转型企业的土地,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 (七) 关于停建项目土地处置。对未交付土地、未缴清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商受让人一致,报政府批准后,终止合同履行,退还已缴纳的地价款,并给予受让人合理补偿,… 已缴清地价款、领有土地权利证书,但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可与权利人协商一致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可由权利人交政府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也可… (八) 关于历史遗留建成项目用地手续。对已建成过剩产能企业用地手续不全,允许各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3〕3号)相… (九) 关于违规在建项目用地手续。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认定属于确有必要建设且符合有关土地、城乡规划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履行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后,补办用地手… (十) 关于产业转移和产能置换中土地管理。经行业主管部门公告的相关过剩行业产能置换项目,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因环保搬迁、退城进园的,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向产能置换项目承接地倾斜;对于企业整合搬迁后废弃的建设用地,可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复垦调整利用;支持已确…

三、 实施矿产资源支持政策

(十一) 优化矿产资源配置。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资源储量规模大于1亿吨(焦煤资源储量大于5000万吨)的煤炭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一律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积极为煤… (十二) 统筹协调煤层气煤炭开发。处理好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地区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对煤炭规划5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 本文件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