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已缴清地价款、领有土地权利证书,但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可与权利人协商一致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可由权利人交政府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也可转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产业项目进行开发,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按照新用途和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已缴清地价款、领有土地权利证书,但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可与权利人协商一致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可由权利人交政府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也可转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产业项目进行开发,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按照新用途和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