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二、 支持盘活土地资产 (七) 关于停建项目土地处置。对未交付土地、未缴清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商受让人一致,报政府批准后,终止合同履行,退还已缴纳的地价款,并给予受让人合理补偿,土地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已缴清地价款、领有土地权利证书,但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可与权利人协商一致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可由权利人交政府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也可转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产业项目进行开发,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按照新用途和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二、 支持盘活土地资产 (七) 关于停建项目土地处置。对未交付土地、未缴清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商受让人一致,报政府批准后,终止合同履行,退还已缴纳的地价款,并给予受让人合理补偿,土地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已缴清地价款、领有土地权利证书,但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可与权利人协商一致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可由权利人交政府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也可转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产业项目进行开发,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按照新用途和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七)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