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七)

(七) 关于停建项目土地处置。对未交付土地、未缴清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商受让人一致,报政府批准后,终止合同履行,退还已缴纳的地价款,并给予受让人合理补偿,土地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