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2007年) 三、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2007年) 三、 三、 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 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 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 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 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 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 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 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 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 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 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 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 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 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 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 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 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统计局另行印发。 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 总体思路 二、 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 考核对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以下称省级人民政府)和千家重点耗能企业。 (二)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 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地区依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 (四)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 三、 考核程序 (一)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批复》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 每年3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节能减排办。发展改革委会同监察部、人事部、国资… (三) 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 四、 奖惩措施 (一) 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省级人民… (二) 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全国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国家暂停… (三) 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发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 (四)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国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 (五) 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 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 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1. 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 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3 1. 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 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 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4 1.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 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3. 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 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5 1. 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 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 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6 1. 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 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3. 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 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7 1. 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含千家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2. 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3. 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8 1. 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等,1分; 2. 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3. 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9 1. 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2. 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 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4. 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 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小计 注:1. 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以各地区根据《批复》制定的分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 2010年节能目标以《批复》中的目标为准。 附件2: 1. 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2. 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3 1. 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3. 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4 1. 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千家企业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2. 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 3. 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4分; 4. 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7分。 5 1. 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 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3. 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4. 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6 1. 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2. 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3. 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3分; 4. 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小计 注:1. 节能目标以企业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 2010年节能目标以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签订的目标为准。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地)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附件: 一、 COD核算与校正 二、 SO2核算与校正 三、 有关核算的说明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地)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或由省级政府环境保…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第五条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第六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 第七条 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 第八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七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5…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国家主要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