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2007年) 三、 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四、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2007年) 四、 三、 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四、 奖惩措施 (一) 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省级人民… (二) 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全国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国家暂停… (三) 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发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 (四)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国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 (五) 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 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 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1. 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 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3 1. 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 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 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4 1.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 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3. 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 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5 1. 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 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 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6 1. 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 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3. 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 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7 1. 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含千家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2. 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3. 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8 1. 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等,1分; 2. 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3. 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9 1. 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2. 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 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4. 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 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小计 注:1. 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以各地区根据《批复》制定的分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 2010年节能目标以《批复》中的目标为准。 附件2: 1. 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2. 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3 1. 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3. 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4 1. 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千家企业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2. 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 3. 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4分; 4. 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7分。 5 1. 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 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3. 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4. 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6 1. 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2. 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3. 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3分; 4. 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小计 注:1. 节能目标以企业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 2010年节能目标以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签订的目标为准。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地)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附件: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