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2007年) 附件1:
附件1:
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40分)
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2